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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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及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人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一支對黨忠誠、敢于擔當、勇于創(chuàng)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中層管理人員隊伍,為公司改革發(fā)展和黨的建設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和人才隊伍支撐,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法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德才兼?zhèn)洹⒁缘聻橄?、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yè)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規(guī)辦事。
第三條 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把黨支部書記崗位作為培養(yǎng)選拔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重要臺階和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為培養(yǎng)企業(yè)復合型人才的重要平臺。
注重發(fā)現(xiàn)和培養(yǎng)選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統(tǒng)籌做好培養(yǎng)選拔女干部、少數(shù)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工作。
對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領導干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條 適用范圍:公司中層管理人員。
第五條 選拔任用的方式主要有:內部推選(組織選拔)、內部競聘(競爭上崗)、市場化選聘(公開選拔)、人才引進。
第六條 公司黨委及黨群工作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職責,切實發(fā)揮把關作用,負責本規(guī)定的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中層管理人員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當擔、清正廉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jīng)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xiàn)代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jīng)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落實“三嚴三實”要求,主動擔當作為,真抓實干,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有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有實踐經(jīng)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素養(yǎng);
(五)正確行使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jié)約,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lián)系群眾,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監(jiān)督,加強道德修養(yǎng),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 中層管理人員任職基本資格
(一)提任中層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
(二) 提任中層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三) 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四)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 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guī)定的黨齡要求。
(六)采用市場化選聘(公開招聘)、人才引進方式選拔中層管理人員,擔任公司中層正職的,一般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8年以上相關工作經(jīng)歷,其中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別縮短1年、2年工作經(jīng)歷;擔任公司中層副職的,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jīng)歷,其中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別縮短1年、2年工作經(jīng)歷。
第九條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ōu)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guī)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
(一)因特別優(yōu)秀需要破格提拔的中層管理人員,應當?shù)虏潘刭|突出、群眾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jīng)受住考驗、表現(xiàn)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中層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yè)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
(三)應當實行任職試用期,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動議
第十條 黨群工作部應當深化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干部。根據(jù)日常了解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黨委選人用人提供依據(jù)和參考。
第十一條 黨委或黨群工作部根據(jù)工作需要和中層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 黨群工作部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二級單位、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第十三條 黨群工作部將初步建議向黨委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研判和動議時,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領導職位出現(xiàn)空缺且本公司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yè)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干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xiàn)空缺,本公司符合資格條件人數(shù)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yōu)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于副職領導職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yè)素養(yǎng)、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xiàn),防止簡單以分數(shù)、票數(shù)取人。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五條 選拔任用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應當經(jīng)過民主推薦。
第十六條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根據(jù)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進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其中正職也可以參照個別提拔任職進行民主推薦。
第十七條 民主推薦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根據(jù)工作需要,必要時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根據(jù)談話情況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單位人數(shù)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范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范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1年內有效。
(二)民主推薦部門、二級單位領導成員人選,談話調研推薦由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部門單位室主任、職工代表參加。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范圍可以適當調整;
(三)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推薦職位、條件、范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領導班子范圍內進行溝通;
(四)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八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yōu),黨群工作部提出考察對象建議人選。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1. 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的;
2. 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3. 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4. 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
5. 除特殊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
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6. 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
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7.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條 黨群工作部向黨委匯報民主推薦及考察建議人選情況,經(jīng)黨委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考察組進行嚴格考察。
第二十一條 考察中層管理人員擬任人選,必須依據(jù)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突出政治標準,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強化專業(yè)素養(yǎng)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加強作風考察,強化廉潔情況考察。
根據(jù)實際需要,針對不同崗位考察對象,實行差異化考察,對正職人選,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駕馭全局、抓班子帶隊伍等方面情況的考察。
第二十二條 考察中層管理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jīng)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據(jù)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fā)布干部考察預告;
(三)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人事檔案和工作資料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jù)需要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對象生活圈、社交圈情況;
(四)同考察對象面談,進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鑒別印證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研判;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xiàn)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向黨委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黨委報告。
考察程序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三條 考察職能部門和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公司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 考察中層管理職務擬任人選,應當書面征求公
司紀委的意見,紀委應予以書面回復。黨群工作部必須嚴格審核考察對象的檔案,對人選的有關問題反映,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調查核實。
第二十五條 考察中層管理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jīng)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的的主要表現(xiàn)以及主要特點,行為特征;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情況;
(四)審核干部人事檔案、聽取紀委意見、核查信訪舉報
等情況的結論。
第二十六條 黨委或黨群工作部選派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疾旖M負責人應當由思想素質好、具有較豐富工作經(jīng)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 工作部門中層管理職務擬任人選,應當征求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應當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一)沒有按照規(guī)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
(二)公司紀委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委有不同意見的;
(三)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未調查清楚的;
(四) 干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jīng)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而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第三十條 黨委討論決定中層管理人員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人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表態(tài)。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
黨委有關中層管理人員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jīng)黨委超過半數(shù)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一條 黨委討論決定中層管理人員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黨群工作部負責人,逐個介紹中層管理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二條 需要報上級黨組織同意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等上級黨組織要求的材料。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 任職和任期
第三十三條 實行中層管理人員任職前公示制度
在黨委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jiān)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 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中層管理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jīng)考核勝任職務的,正式任職,其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勝任的,免去試用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條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中層管理人員,由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的中層管理人員,試用期滿正式任職時,黨委還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談話。
第三十六條 中層管理人員任職時間,由黨委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中層管理人員實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簽訂聘任協(xié)議。每屆任期3年,經(jīng)考核合格可以連任。
第八章 內部競聘(競爭上崗)
第三十八條 內部競聘(競爭上崗)在公司系統(tǒng)內部或所屬部門內部進行。
第三十九條 內部競聘(競爭上崗)方案設置的條件和資格,按照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guī)定,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
第四十條 內部競聘(競爭上崗)工作在公司黨委領導下進行,由公司黨群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具體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
1.公司黨群工作部根據(jù)職位職數(shù)設置情況和工作需要,提出啟動內部競聘(競爭上崗)工作;
2.公司黨群工作部綜合各方面意見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所屬部門領導班子和部門職位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3.黨群工作部將初步建議向公司分管組織人事領導、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內部競聘(競爭上崗)建議方案;
4.確定方案。公司黨群工作部制定市場化內部競聘(競爭上崗)方案,報公司黨委審議確定。方案內容一般包括:開展內部競聘(競爭上崗)的主要理由和依據(jù)、職數(shù)預審情況、競聘職位職數(shù)、任職資格條件、競聘方式、競聘程序和相關方面建議意見等內容。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1.通過公司內網(wǎng)或文件發(fā)布公告,公告應明確崗位職責、競聘人數(shù)、資格條件、競聘程序、報名時間及方式等相關信息。公告日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2.按照競聘相關要求對報名人選進行資格審查,經(jīng)資格審查合格人員進入綜合考評環(huán)節(jié)。
(三)綜合測試與確定考察對象
1.參與考評人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2;
2.測試一般采取筆試、面試等方式進行;
3.結合筆試、面試等方面情況,形成綜合測試意見,報公司黨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四)實施考察
內部競聘(競爭上崗)人員考察按照第五章執(zhí)行。
(五)討論決定和任職
具體按照第六章、第七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市場化選聘(公開招聘)
第四十一條 市場化選聘(公開招聘)面向社會進行。
第四十二條 市場化選聘(公開招聘)方案設置的條件和資格,按照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guī)定,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
第四十三條 市場化選聘(公開招聘)工作在公司黨委領導下進行,由公司黨群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具體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
1.公司黨群工作部門根據(jù)職位職數(shù)設置情況和工作需要,提出啟動市場化選聘(公開招聘)工作;
2.公司黨群工作部綜合各方面意見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所屬部門領導班子和部門職位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3.黨群工作部將初步建議向公司分管組織人事領導、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市場化選聘(公開招聘)建議方案;
4.確定方案。公司黨群工作部根據(jù)建議方案制定市場化選聘(公開招聘)方案,報公司黨委審議確定。方案內容一般包括:開展市場化選聘(公開招聘)的主要理由和依據(jù)、職數(shù)預審情況、選聘(招聘)職位、崗位職責、任職資格條件和人數(shù)、選聘(招聘)方式、程序、管理監(jiān)督及薪酬待遇等內容。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1.通過公司官網(wǎng)或其他具有行業(yè)影響力的招聘網(wǎng)站、傳統(tǒng)紙媒等渠道發(fā)布公告,或者委托中介機構尋聘等方式征集人選。
2.公告應明確崗位職責、人數(shù)、資格條件、程序、報名時間及方式等相關信息。公告日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3.按照選聘相關要求對報名人選進行資格審查,經(jīng)資格審查合格人員進入綜合考評環(huán)節(jié)。
(三)綜合測試與確定考察人選
1.參與測試人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5。對于個別崗位特殊、緊缺急需的企業(yè)中層管理人員,參與測評人員比例可以適當放寬,但不得低于1:3;
2.測試一般采取筆試、面試等方式進行;
3.結合筆試、面試等方面情況,形成綜合考評意見,差額提出考察對象初步建議人選,報公司黨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四)實施考察
1.制定考察方案、組成考察組。公司黨群工作部制定考察方案,會同紀檢監(jiān)察部組成考察組對人選進行考察;
2.根據(jù)人選實際合理確定考察內容和方式:到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進行組織考察;不具備考察條件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背景調查,認真審核人選出生時間、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履職經(jīng)歷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質或者政治傾向、專業(yè)能力、工作業(yè)績、職業(yè)操守和廉潔從業(yè)等情況。
3.綜合考察情況,形成書面考察報告??疾靾蟾鎽鐚嵎从尘C合考核情況、人選考察情況等有關情況。
(五)討論決定和任職
公司黨委依規(guī)研究、確定和任命。
第十章 人才引進
第四十四條 引進人才的任職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guī)定,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
第四十五條 人才引進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引才方案
1.公司黨群工作部根據(jù)職位職數(shù)設置情況和工作需要,提出人才引進工作啟動建議;
2.公司黨群工作部對崗位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并綜合各方面意見,就引進人才的職位、條件、方式、程序、初步意向性人選等提出初步建議,向公司分管組織人事領導、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動議方案;
3.公司黨群工作部將動議方案報公司黨委會審議確定。
(二)人才引進的綜合考核與確定
1. 通過考試、過往工作經(jīng)歷及業(yè)績調查等方式,對引進人選進行綜合考核;
2. 綜合考核情況,形成綜合報告,報告應如實反映人選綜合考核情況。
(三)討論決定和任職
黨群工作部向公司黨委匯報綜合考核情況,公司黨委依規(guī)研究確定和任命。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六條 實行中層管理人員交流輪崗制度。
(一)中層管理人員輪崗的主要方式包括:本部門輪崗、跨部門輪崗。
(二)輪崗要求
1.在同一部門同一崗位工作超過10年的應當有計劃的輪崗交流。但有嚴格任職要求或專業(yè)技術性較強的除外;
2.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3.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
4.按照規(guī)定需要回避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七條 實行中層管理人員任職回避制度
公司中層管理管理人員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門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部門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購銷等工作。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在任職中出現(xiàn)需任職回避情況的要主動向組織匯報,如隱瞞不報的,經(jīng)查實后給予組織處理。
第四十八條 實行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及黨群工作部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考察組成員在中層管理人員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二章 免職、降職、辭職
第四十九條 中層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xiàn)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應當免職的;
(四)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五)辭職或者調出的;
(六)非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xiàn)職的。
第五十條 實行中層管理人員降職制度。中層管理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調離崗位、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重新任職或者提拔任職,應當根據(jù)具體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安排使用。
對符合有關規(guī)定給予容錯的干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
第五十二條 中層管理人員在任期內免職或降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手續(xù):
1.黨群工作部提出擬免職或降職的建議;
2.公司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3.發(fā)布免職或降職文件,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五十三條 實行中層管理人員辭職制度
(一)中層管理人員在任期內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提出辭去職務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按程序報批。未經(jīng)批準,不得離職。辭職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2.公司組織人事部門、財務、審計、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辭職事由進行審核,并提出建議;
3.公司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4.發(fā)布同意辭職文件,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二)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現(xiàn)任職務:
1.重要項目或重要任務尚未完成,且必須由本人繼續(xù)完成的。
2.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辭職的。
第十三章 工作紀實
第五十四條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紀實,以公司黨群工作部為主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配合。實行誰辦理、誰負責、誰紀實,做到客觀準確、完整具體、重點突出、簡便管用,使每個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過程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十五條 填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紀實表》,如實記錄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環(huán)節(jié)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客觀反映選人用人全過程和相關責任主體履職情況。
第五十六條 黨群工作部要做好中層管理人員考察文書檔案等資料的及時歸檔和妥善保管;要把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紀實材料,作為開展選人用人監(jiān)督檢查和用人失察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jù)。
第十四章 紀律和監(jiān)督
第五十七條 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shù)配備中層管理人員,或者違反規(guī)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
(三)不準違反規(guī)定程序動議、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干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企業(yè)重組,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jīng)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中層管理人員;
(九)不準在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營私舞弊;
(十)不準篡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jīng)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五十八條 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jiān)督,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在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堅持出于公心、公正用人,嚴格規(guī)范履職用權行為,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jiān)督。各部門、單位和黨員、干部、群眾對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向公司黨委、紀委舉報、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查核處理。
第五十九條 公司黨委及黨群部對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受理有關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建議。公司紀檢監(jiān)察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章 中層后備管理人員培養(yǎng)使用
第六十條 中層后備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好。政治立場堅定,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經(jīng)得起各種風浪考驗;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對黨忠誠;
(二)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有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有實踐經(jīng)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素養(yǎng);熱愛企業(yè),維護公司利益,對企業(yè)和職工負責。大局觀念強,團結協(xié)作好,有較強的事業(yè)心、責任感、正義感,忠于職守,勤勉盡責。
(三)有較強的管理能力。業(yè)務素質好,敢于擔當。堅持按科學發(fā)展觀和正確政績觀提出發(fā)展思路,善于根據(jù)市場變化做出科學反映,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業(yè)績突出。
(四)作風形象好。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落實“三嚴三實”要求,主動擔當作為,真抓實干,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五)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jié)約,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lián)系群眾,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監(jiān)督,加強道德修養(yǎng),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六)身體健康。
第六十一條 中層后備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一)中層正職后備管理人員一般應是中層副職管理人員;中層副職后備管理人員一般應是管理部門、二級單位室主任(組長)或業(yè)務骨干人員。
(二)必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十二條 中層正職后備管理人員的數(shù)量一般按單位現(xiàn)有職數(shù)推薦;中層副職按單位現(xiàn)有職數(shù)推薦。
第六十三條 中層后備管理人員隊伍應形成合理的結構:
(一)中層正職后備管理人員年齡不超過50周歲,應以45周歲以下為主體,40 周歲以下要有一定數(shù)量;中層副職后備管理人員年齡不超過45周歲,應以40周歲以下的為主體(不低于50%),其中30周歲左右不少于1人。
(二)注重選拔女同志、黨外同志作為中層后備管理人員。
第六十四條 選拔程序
按照管理權限,由公司黨群工作部依規(guī)在民主推薦、考察的基礎上,根據(jù)領導班子結構要求,并征求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的意見后,提出中層后備管理人員建議人選名單,報公司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六十五條 中層后備管理人員的選拔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結合領導班子調整或年度考核進行。
第六十六條 中層后備管理人員選定后,要確定培養(yǎng)方向,制定培養(yǎng)計劃,落實培養(yǎng)措施。
第六十七條 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有計劃地加強
對中層后備管理人員的理論培訓和業(yè)務培訓。培養(yǎng)中層后備管理人員,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擺在首位,加強民主集中制教育和廉潔自律教育,注重提高經(jīng)營管理能力、市場開拓能力。
第六十八條 培訓的主要形式:采取集中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方式進行。
第六十九條 定期考核中層后備管理人員。中層后備管理人員的考察考核定期進行,考核內容為思想政治素質、理論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提高情況,工作實績和學習情況,與培養(yǎng)目標的距離和缺點、不足改正情況,廉潔自律和群眾公認情況等。考核結果作為中層后備管理人員培養(yǎng)、使用、調整的依據(jù)。
第七十條 實行動態(tài)管理。公司黨群工作部在考察的基礎上,報公司黨委研究確定,保持中層后備管理人員隊伍結構合理。
考核評價為合格以下人員調整出后備隊伍。另外,中層后備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調整出中層后備管理人員隊伍:
(一)思想政治、道德品質、廉潔等方面出現(xiàn)問題的;
(二)工作實績不明顯,發(fā)展?jié)摿Σ淮蟮模?/span>
(三)工作失職,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四)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五)年齡偏大以及健康方面原因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適宜作為中層后備管理人員的。
第七十一條 建立中層后備管理人員檔案。內容包括:中層后備管理人員簡要情況登記表、業(yè)績情況、考察材料及民主推薦情況、培養(yǎng)和獎懲情況、年度考核材料等。
各單位、部門要及時將中層后備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變動以及獎懲等情況向黨群工作部作出報告。
第七十二條 對德才兼?zhèn)?、業(yè)績突出、群眾公認的中層后備管理人員,應根據(jù)工作需要適時按程序任用。公司黨委可根據(jù)領導班子建設及企業(yè)經(jīng)營管理實際的需要,在公司范圍內對中層后備管理人員實行統(tǒng)一調配使用,優(yōu)化中層后備管理人員資源配置。
第十六章 考核
第七十三條 考核目的
通過考核,全面了解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和中層管理人員的情況,并作出評價,激勵和監(jiān)督中層管理人員履行好職責,改進作風,提高水平。
第七十四條 考核原則與考核方式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客觀公正原則;注重實績原則;群眾公認原則。采取年度考核方式。
第七十五條 考核對象
(一)公司二級單位領導班子
(二)公司中層管理人員
(三)下列人員不列入考核對象:
任職不滿半年的(只做工作總結,按年度考核稱職對待);生病超過半年的(任期考核時正在病休的中層管理人員,僅對病休前的工作進行考核);立案審查待處理的;參加學習、培訓、借調超過半年的;其他原因不宜列入考核范圍的。
第七十六條 考核內容
(一)二級單位領導班子
1、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zhí)行政治紀律,遵守政治規(guī)矩,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情況;加強黨組織建設,發(fā)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和基層黨組織戰(zhàn)斗堡壘作用情況;執(zhí)行黨風廉潔責任制和保密工作情況。
2、堅持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等貫徹民主集中制情況;相互支持,積極配合,團結協(xié)作情況;執(zhí)行公司規(guī)章制度情況;貫徹落實公司安排工作情況。
3、生產經(jīng)營任務完成情況:按照確定的生產經(jīng)營目標任務,進行量化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簽訂合同額、收費情況、盈利情況。
4、創(chuàng)新情況:主要指獲得專利、省部級及以上的科研、設計、勘察、咨詢、軟件著作權等獎項情況;主編、參編國家和?。ㄐ袠I(yè))標準情況。
(二)中層管理人員
對中層管理人員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xiàn)情況,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1、德:政治信念、政策水平、貫徹執(zhí)行上級決定情況;工作(生活)作風及個人品德修養(yǎng)情況等。包括理論素養(yǎng)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場、群眾觀點和群眾路線、政治品德和道德品德、工作作風和紀律、保密工作等。
2、能:理論政策水平,綜合決策能力,組織領導和協(xié)調能力,管理、業(yè)務和服務水平,開拓進取等。
3、勤:工作態(tài)度和履職盡責情況。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積極主動,愛崗敬業(yè),開拓進取,工作效率情況;遵守工作制度和勞動紀律情況。
4、績:在完成年度目標及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發(fā)揮的具體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績效情況。其中:生產經(jīng)營單位重點考核生產經(jīng)營任務完成情況、盈利和創(chuàng)新情況;管理、輔助部門重點考核履行崗位職責、完成任務情況。
5、廉:保持和發(fā)揚艱苦奮斗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遵守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省實施細則及公司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實施細則,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情況;執(zhí)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廉潔從業(yè)若干規(guī)定》情況。
第七十七條 方法與步驟
考核采取述職、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
(一)述職
1、二級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及本人述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進行個人述職,管理部門副職及以上干部進行個人述職。述職報告要注重寫實,工作實際應進行量化。
2、擔任黨(總)支部書記的中層管理人員要有抓黨建工作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述職內容,重點包括落實黨建工作任務、踐行“三嚴三實”要求、黨員教育管理、發(fā)展以及新時期開展黨建工作等內容。擔任黨(總)支部委員的中層管理人員及領導班子副職要有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方面的內容。擔任黨(總)支部紀檢委員的中層管理人員要有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jiān)督責任方面的內容。
(二)民主測評
1、二級單位,參加測評人員為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設計主任工程師和室(組)部門負責人、公司職代會代表及部分職工群眾對領導班子及成員進行測評,單位職工50人以上的參加測評人數(shù)不應少于單位職工總數(shù)的60%,單位職工30到50人的參加測評人數(shù)不應少于單位職工總數(shù)的70%,單位職工30人以下的參加測評人數(shù)不應少于單位職工總數(shù)的80%。民主測評工作會議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公司考核組參加。與會人員分別對考核對象進行民主測評。
2、公司管理部門,參加測評人員為本部門管理人員、全體職工對部門及負責人進行測評;管理部門人數(shù)較少時可與工作相近部門聯(lián)合測評。民主測評工作會議由部門主要負責人主持,公司考核組參加。與會人員分別對考核對象進行民主測評。
3、公司二級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公司管輔部門及其負責人進行評價。
4、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對二級單位領導班子、管理部門及中層管理人員進行評價。
5、測評直接采用百分制。
(三)民主評議。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和設立意見箱等形式進行。
(四)調查核實。根據(jù)需要,查閱相關資料,實地考察。
(五)綜合評定。根據(jù)個人述職、民主測評、評議等情況,對考核對象進行評定,并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六)審定和反饋。考核評價結果經(jīng)公司黨委審定后,進行反饋。
第七十八條 考核結果運用
(一)考核評價結果作為二級單位領導班子調整和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教育培養(yǎng)和管理監(jiān)督的重要依據(jù)。
(二)對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情況較差的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和中層管理人員,視情況進行約談,提出明確整改要求并限期落實整改措施;問題嚴重的,進行組織調整。
(三)對年度綜合測評得分連續(xù)兩年排名末位的中層管理人員,經(jīng)綜合分析研判確屬不勝任的,進行組織調整。
(四)中層管理人員任期內履行職責、工作實績、作風形象和廉潔自律等方面表現(xiàn)突出的,以適當方式表彰獎勵;表現(xiàn)較差的,指出問題和不足,限期改進,視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調整;表現(xiàn)差的,不再繼續(xù)聘任或者免職。
(五)中層管理人員任期內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標的、對重大決策失誤或者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給企業(yè)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廉潔從業(yè)方面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第七十九條 考核工作紀律與監(jiān)督
(一)考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考核職責,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考核,要全面、準確、細致地了解和客觀公正地反映考核對象的情況。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考核人員和考核組組長要在考核材料上簽名,對考核材料和考核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二)實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乇軐ο蟀?;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員。
(三)考核對象要正確對待組織考核,如實匯報工作和思想,客觀反映有關情況。
(四)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應客觀、負責地向考核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數(shù)據(jù)。
(五)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和考核對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不準憑個人好惡了解或反映情況;
2.不準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
3.不準泄露考核情況;
4.不準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5.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6.不準設置障礙、干攏或妨礙考核工作;
7.不準弄虛作假、向考核工作組提供虛假數(shù)據(jù)和情況;
8.不準對反映其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六)對違反(五)款規(guī)定的,視其性質、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宣布考核無效。
(七)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jiān)督。黨委、紀檢監(jiān)察機構對考核工作實施監(jiān)督;認真受理干部、群眾的檢舉、申訴,并按職權范圍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原《煤炭工業(yè)合肥設計研究院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及管理有關規(guī)定》(煤合設黨字[2019]49 號)同時廢止。